【立法會選舉】廉署起訴2人涉煽惑投白票 包括中大學生會前會長蘇浚鋒
發布時間: 2022/07/27 12:28
最後更新: 2022/07/27 12:29
廉政公署今日(27日)落案起訴2人,控告他們涉嫌在2021年立法會換屆選舉(2021年立法會選舉)的選舉期間,分別在其個人社交媒體專頁轉載一個煽惑他人在該選舉中投白票的帖文。2人獲廉署准予保釋,以待星期五(29日)在西九龍裁判法院答辯。
廉署早前就有關煽惑他人在2021年立法會選舉中投白票的網上帖文展開調查,並根據既定程序,就調查結果向律政司徵詢法律意見。廉署今日按有關法律意見,分案起訴蘇浚鋒,22歲,項目主任;及陳星58歲,福利工作員。2名被告各被控一項罪名,即在選舉期間內作出藉公開活動煽惑另一人不投票或投無效票的非法行為,違反《選舉(舞弊及非法行為)條例》(《條例》)第27A(1)條。
蘇浚鋒被控涉嫌於2021年10月30日至12月15日期間,在2021年立法會選舉中藉公開活動作出非法行為,即在其個人社交媒體專頁上,轉載許智峯個人社交媒體專頁的一則帖文,而該帖文煽惑另一人以任何方式處置其選票,致使該選票在2021年立法會選舉中被視為無效。
陳星被控涉嫌在2021年立法會選舉中作出非法行為,於2021年10月30日至11月2日期間,在其個人社交媒體專頁上轉載許智峯同一則帖文。2021年立法會選舉提名期於該年10月30日展開,根據《條例》,由當日起直至投票日(即同年12月19日)被界定為該選舉的「選舉期間」。
《條例》訂明,「公開活動」包括向公眾作出的任何形式通訊,以及向公眾分發或傳布任何材料。《條例》適用於一切與選舉有關的行為,不論該行為是在香港境內或在其他地方作出。任何人士干犯《條例》第27A條,一經定罪最高可判處監禁三年及罰款20萬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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責任編輯:余思嵐